案例一
2024年5月1日,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但该店内的电子秤称重显示为302克,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经调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的规定,2024年5月2日,超出实际重量155克,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
案例三
近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2024年3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重点查处农贸市场、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吕成海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
案例二
近期,建邺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南1号路网点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查处。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多收取18.2元。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6斤。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榴莲实际重量6.9斤,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截至案发,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辱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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